许可全称:《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》
审批机构:國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
年检要求:无年检
游戏运营: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-因特网信息服务、《文化部游戏备案》
游戏版号-ISBN号-宏观条件1、游戏开发或者运营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
2、有通信管理局颁发的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”-因特网信息服务
3、游戏产品需符合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;
4、游戏产品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;
游戏版号-ISBN号-申请材料申办企业提供
1、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;
包括:游戏总体介绍、开发运营公司介绍、NPC人物对话、物品道具名称、技能列表说明、任务文本、防沉迷设置说明、游戏内的屏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;
2、游戏演示光盘 [游戏自动演示视频刻盘] 电子版本;
录制时长为10分钟左右,包含游戏登录过程、主要技能展示、游戏场景及人物动作展示等信息;
3、游戏客户端光盘 [网页游戏无须准备] 六份;
4、游戏申报所需资质材料为:
1)游戏著作权复印件(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);
2)研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,如为个人享有游戏著作权的,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;
3)出版合同、授权书,承诺书;
4)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因特网信息服务复印件
游戏版号-ISBN号-游戏审核环节客户端游戏:
提供游戏客户端(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,以CD-ROM或DVD光盘为载体)三份,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,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;
网页游戏:
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,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,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;
手机游戏:
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(备案后退还),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,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;
其他游戏:
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。
法律相关1、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》
根据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》(文化部令第49号)的规定,经批准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,并没收非法所得。